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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鋤陶俑──古代農民的形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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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課程指引》:「歷代田制的確立旨在讓『耕者得其田』。土地能否適當分配,直接關係到農民能否安居樂業。土地的兼併往往使農民破產,令他們的生計陷於絕境,最終釀成社會動亂,導致政權崩潰;而土地的適當分配,則有助統治者穩定政局、建功立業。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的興廢,正可反映田制與政治興衰的密切關係。」以下是一些必須掌握的基本史實:
(一)井田制度的規劃及其破壞
‧井田制度的內容── 在分封制度下,全國的土地名義上都屬周天子所有,但實際上,從天子到卿大夫都只掌握一部份土地,而把其他土地封給下一級的封君;自天子以至士所直接掌握的土地,則透過井田制度分給農民耕種。
井田制度實施的情形大概是這樣的:把土地劃成井字形,共有九格,每格方百畝。外面的八格為私田,由田主分給八家農民耕種,收穫歸耕者所有。中央一格為公田,由八家共耕,收穫悉歸田主。農民耕作時必須先耕公田,然後才耕私田。井田制的內容,據《孟子》〈滕文公〉說:「方里而井,井九百畝,其中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畝,同養公田;公事畢,然後敢治私事,所以別野人也。」但此說是否合乎當時的事實,近人頗有懷疑。不過,古代黃河流域地廣人稀,把耕地劃成規整的方塊是有可能的。其目的有二:一是逐級分封土地時,作為計算俸祿的單位,受封者也據此向天子或國君繳納一定數量的貢賦;二是確定耕作者擔負的勞動量以便考核其勤惰,有利於監督管理。
井田制度的實施,保障了各級貴族的收入,使他們能過著優裕的日子;不過,農民的生活,也得到起碼的保障。
‧井田制度的特色──
- 平均授田──人人有田可耕,生活可以自給。
- 杜絕兼併──土地不得買賣,無巧取豪奪之弊。
- 公私一體──人民各治私田,又共耕公田,養成公私分明和公私並重的觀念。
- 安土重遷──由於分耕共耕之推行,同一耕作區域內的農民守望相助,產生親睦的情誼,並養成不輕易遷徙的風習。
- 足食足兵──受田之家還有為公家服役的義務,包括兵役和力役在內,政府既可節省開支,又可收兵充糧足之效。
‧井田制度的破壞──
井田制度行於西周,在春秋時期漸受破壞,到了戰國中期,便完全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。推其原因,主要有:
- 由於周室衰微,諸侯互相兼併,分封給貴族的土地逐漸湮沒,原有的土地制度無法維持,井田變成整塊的農田。
- 由於人口增加,土地不足分配,而新闢土地,亦不能保持井田的規劃。
- 由於農具的改進和水利灌溉事業的發達,生產力提高,井田制度成為發展農業的障礙,私田不斷的開墾,加速了土地私有制的出現。
- 由於管理不善,公田收成欠佳,改用「履畝而稅」的辦法,按田畝定稅率和徵稅項,井田制度已經名存實亡。
- 戰國中期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,明令廢井田,鼓勵人民開墾荒地。其他國家相繼仿效,井田制度遂破壞無遺。
(二)均田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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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庸調銀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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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唐代的均田制──
唐承北朝用均田制,規定丁男十八歲以上授田一頃(一百畝),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(可由子孫承繼及自由買賣),八十畝為口分田(受田者死後交還政府,不得買賣)。一般而言,前者以種植經濟作物,後者以種植糧食為主。至於年老及廢疾者亦可獲授田四十畝,寡妻妾三十畝;此外,皇室親貴、職官和勳臣皆有授田。
均田制的主要目的是為民制產,使大量因戰亂流散而失去土地的農民能重獲田地,從而使國家經濟復甦,社會日趨穩定。
到天寶年間,新耕地開墾的速度遠追不上人口的增加,因此出現了土地不足分配的現象,嚴重影響農民的生活;再加上土地兼併之風日盛,官吏、軍人和商人往往恃勢佔田,許多農民因失去田地而淪為佃農、奴婢,均田制度也就名存實亡了。
‧均田制與唐代前期賦稅制度──
唐代稅制沿襲北朝而來,史稱租庸調制,規定有田則有租、有身則有庸、有戶則有調,凡受田的農民便須繳納租庸調:
- 租是田租,每丁每年繳納粟二石;
- 庸是力役,每丁每年為政府服役二十日,閏年加兩日,不願服役者可每日折算絹三尺代替;如有大事需勞動力,加役二十五日則免調,三十日則可免租調;
- 調是貢品,每丁每年納綾(或絹絁)二丈,綿三兩(或布二丈五尺,麻三斤)。
租庸調是農民的主要負擔,也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。就農民而言,以當時土地的生產力估計,「租」約等於四十稅一,「庸、調」的負擔也比漢和北朝為輕,大大地改善了農民的生活。就政府而言,租庸調與均田有密切的關係,因此也為國家帶來了穩定的收入。
但租庸調皆用實物(糧食、紡織品)繳納,無論在徵收、運輸、處理各方面都不大方便,而且無論均田及租庸調皆倚賴戶籍,戶籍資料須不斷更新,遇有官吏怠忽或社會動亂,戶籍不全,政府便無法徵稅。
除上述問題外,安史亂後,戰亂頻仍,戶籍散佚,土地荒蕪、人口流散,使租庸調制更難以施行,政府面臨財政危機。因此,到德宗的時候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制。
‧唐代後期的兩稅制──
公元780年(建中元年),楊炎向德宗建議施行兩稅制。辦法是先由政府計算來年全國支出,量出為入,制定來年全國應繳稅額,然後按每戶所擁有田地的多寡貧富,分為九等徵收,每年分夏秋兩季以錢繳納。換言之,就是將租庸調合併於田租徵收。
兩稅制遠較租庸調簡單,用錢繳納,減少了繳納實物的麻煩;其次,按貧富定稅額也較為公平;而政府量出為入,也可以解決國家財政問題。在當時動盪的局勢下,兩稅制對緩和民生和穩定國家財政,產生了一定的作用。因此,兩稅制便代替了租庸調制而成為唐代後期的賦稅制度。
其後,宋代田制仍沿用唐末五代私有的形式,除部份田地屬政府所有(如軍隊的屯田、招民耕種的營田、諸王的官莊)外,其餘皆准許人民自由買賣。故人民負擔的賦稅主要分三類,即賦稅、力役(差役)和商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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